福建中医药大学二级分工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罗颂明发布时间:2025-08-11浏览次数:623

福建中医药大学二级分工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二级分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分工会是指由校内各学院、部(处、室)等部门根据二级党组织建制,单独或联合组建的工会组织。二级分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双重领导。

第三条 二级分工会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职工为本,坚持依法依规,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条 二级分工会职责: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

二、加强自身组织建设,重大事项必须向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报告;加强职工小家、妈妈小屋、劳模工作室等建设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校工会、财务、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做好二级分工会经费、资产管理使用。

三、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校园风尚;加强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四、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必须按照《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召开二级“双代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二级分工会组织建设

一、二级分工会设有主席、副主席、委员,负责分工会事务。委员人数由二级分工会根据分工会实际情况设置。

二、为方便开展工作,人数较多的分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工会小组,工会小组人数原则上不应低于30人。小组设置组长、联络人。

三、二级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处级领导担任;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小组组长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任职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调整或补选。

第六条 二级分工会委员的条件、产生办法

一、委员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产生办法:

分工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分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二级分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未提及或与上级文件冲突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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